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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故意破坏财产罪是指故意破坏或者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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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上是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行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定刑5年以下,具体量刑须结合案情判断。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你弟弟的处罚。
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流氓动机,目前学理上对此存在争议。传统上主流的学说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这一“口袋罪”中分离出来的,逞强耍横、满足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也应当是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或者填补精神空虚,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①]另有学者对主流学说提出了批评,认为流氓动机不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理由大致上有以下几点:第一,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认识的心理状态,将其作为主观要素,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第二,从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来看,有没有流氓动机对判断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不会产生影响;第三,将流氓动机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显得过于重视主观要素;第四,流氓动机来自于犯罪事实的归纳,而非来自于对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②]根据这种见解,随意殴打他人,即使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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