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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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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的承担责任为直接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管理的财产实际归总公司所有。
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应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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