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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
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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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认你的股东资格的话,属隐名股东。1、因公司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所以你的隐名情况应被其他股东所确认;2、法人与你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即转让股权的行为,需不妨害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如优先购买权;3、你隐名的身份基于的协议,应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要可能存在的情形;4、你确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公司已对你所拥有的股权给予了如分红等权益。如上述情形都具备,你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取得你显名的股东资格,或你继续保留你隐名的身份,实际上,满足上述条件,即便你未进行变更登记,你也是股东,根据权利义务均衡原则,你也应当承担义务。
首先,要看股东之前对于出资时间的约定; 其次,如果出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有权要求认缴人补足、并要求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或选择对该股东除名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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