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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本次事故中尽到了管理责任,一个下朋友用脚踢另一个小朋友是老师无法控制的,幼儿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朋友的伤害是由肇事小朋友造成...
1、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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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接收意见,如果对方同意接收的,就可以转学籍借读,否则,就只能转户口就读。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办理: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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