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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认定:(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当国家工作人员离开(退休)后,虽然职权丧失,但原有职权形成的地位便利不会立即消失。这为这类人成为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无论亲属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行贿罪怎么认定?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或)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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