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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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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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