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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融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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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以及等5个罪名。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包括: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判刑规则: 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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