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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公证后有用。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公证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自行联系。 2、费用是按照百分比收取的,也可以协商议价。 建议约时间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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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进行公证都是自愿的,债权转让只需要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的!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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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不属于《公证法》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是可以办理公证的。 如果后续债务履行出现纠纷,公证文书可以作为可以作为认定债务存在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公证。 公证时可在债权债务文书上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公证文书直接向相关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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