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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建成情况,分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每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单位现有绿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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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建成情况,分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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