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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劳动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根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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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一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另一年度内受到劳改支队大会表扬;有期徒刑犯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对此项规定,我们进行了研究,并报经院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所谓立功,必须是某个人在某件事上做出了重大突出的贡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服刑中的罪犯的立功表现,指的是罪犯在某件具体事情上的突出贡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的立功表现作了具体的解释。我们认为你院的上述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不符,罪犯一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一年受支队大会表扬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应作为确有悔改表现来对待,或者比一般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优先考虑,但不能视为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作为确有立功表现并予以减刑,应按照《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执行。
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关于监狱里花钱能不能减刑的说法是这样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刑罚执行机关考察之后提出减刑建议书,最终由法院依法裁量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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