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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不到庭案件事实问题将无法审查清楚。当现实当中有很多问题出现,被告经传票或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时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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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因此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情形为: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离婚案件一方不到庭可否缺席判决要看情况。原告不行,原告缺席视为撤诉。被告可以,但只限于特殊的情况。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离婚缺席判决的结果如下: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缺席审理时,被告没有来法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证明手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夸大其词,制定不现实的事实证明夫妻感情不合,法官只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很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审判中提供的财产状况可能有遗产。对于被告失踪期间得到的财产,原告不知道,也不能查明,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被告失踪期间原告获得的财产的同时,也可能存在虚假,缺席判决后,被告再次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肯定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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