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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加处罚款内容,该加处罚款内容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故法院在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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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目前如果是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限额的话,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中一并明确了作出加处罚款的条件及其计算标准的,就加处罚款部分而言,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即视为条件成就,加处罚款的内容即自动生效,此时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一个加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数额也可依据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标准自己计算,无需行政机关另行告知。因此,当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加处罚款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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