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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牵涉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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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关于您所提问的问题,脑酷商业秘密网回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 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是对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如果明知该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旧侵犯,就应当承担为其保密的责任。 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 这是对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概括。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不构侵犯商业机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三种行为: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您丢失企业商业机密的行为属于过失,不会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商业秘密分为的类型是: 1.经营战略; 2.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市场策略; 3.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4.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5.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6.定价政策; 7.劳动报酬; 8.产销策略; 9.营销计划; 10.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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