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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的重要性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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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记录。除起运港装船前发生的事故由起运港编制外,其他均由到达港编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到达港应根据交付货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编制货运记录:一、品名、件数、包装、标志与运单记载不符;二、货物溢短、灭失、变质、污染、损坏;三、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运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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