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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专用车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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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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