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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2、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小企业上市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1、 依法设立并存续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连续计算);2、 满足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记录的条件;3、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操作规范;4、 股权明确,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监督;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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