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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急急急谁知道律师危险辩护意见词

2022-07-30
被告人雍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可能被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雍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超过了200mg/100ml。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可能被判处刑罚:拘役1个月—6个月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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