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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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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提起诉讼 参与者或者旁听者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天以下拘留。罚款和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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