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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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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所有者(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张(如果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2、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张。3、驾驶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张。4、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户口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张。5、购置税纳税证明书。
(1)《机动车登记、转让、注销登记/转让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转让证明原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五)驾驶证原件;(六)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七)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注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在同一车辆管理所辖区的,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并提交车辆:(1)现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源证书;(4)终止海关监督的机动车,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督车辆终止监督证书》;(5)机动车驾驶证;(6)申请转让登记的机动车标准照片;(7)机动车登记号按规定变更的,还应当返还机动车牌照。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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