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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如何提出举证?

2022-10-14
(一)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一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一种行为以及一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一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一种行为、一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如果被物业侵权了的话可以直接索要赔偿的,实在不行的话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的特点主要有行为的违法性、造成事实损坏、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同时在侵权责任中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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