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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等。
一般说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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