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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规避债务的应对: 1、发布申报债权公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
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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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以上是对协议离婚债务问题的相关规定,不管您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债务问题上一定要大家说清楚,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规避债务的应对: 1、发布申报债权公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2、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3、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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