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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放弃抚养权,子女对其不再有赡养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能断绝的。放弃抚养权,只是放弃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对子女应该支付抚养费。对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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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得放弃。 不过,根据提问所述,放弃的应当是直接抚养的权利,这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的。 同时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本着子女最大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子女抚养权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如果一方要放弃抚养权,而另一方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达成约定。 2、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即就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合意的,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3、抚养权不是单纯的权利,故如果判决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这一方不得放弃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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