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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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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分居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口头提出的证据是不容易被法庭采信的。所以,要证明夫妻分居以达到的目的,必须搜集和掌握相应的掌握来证明存在分居的事实。那么,如何证实分居事实,或者说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在外居住的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2年: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现已改为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对方不同意或者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禁诉期后该方重新起诉离婚,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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