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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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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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