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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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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1)假释不同于缓刑。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不同的应用。适用假释的依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适用缓刑的依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3)不同的适用时间。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的裁定;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布的。(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但未执行的刑期不得有条件执行;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不属于累犯,所以依然可以假释。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 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 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 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四)在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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