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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
再审是纠正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如果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将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渠道包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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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和申诉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投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投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投诉既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管辖权限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机关投诉。第三,效果不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投诉不一定导致再审程序,而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渠道。
这种分情况而定: 一、不存在再审问题 (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申诉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不存在申诉问题。 (3) 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二、存在再审问题 (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规定》新增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见法条如下: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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