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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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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示明诉讼时效问题,如欠款人提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如果对方在起诉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延长原因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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