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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承担以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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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它药品,或者以其它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承担以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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