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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2022-07-13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劣药处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劣药中本条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限制十年,劣药有前提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劣药承担此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情节严重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 假药6条,劣药5条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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