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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一审的,如果是普通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简易程序为45天。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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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一审的,如果是普通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简易程序为45天。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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