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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的明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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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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