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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拘传原告是哪些意思?

2022-08-05
司法解释中拘传原告然后分情况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何为必须到庭的被告,《92年意见》第112条第1款将其解释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司法解释的调研中,有法院反映,审判实践中拘传措施很少适用,原因是程序严格,需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方可适用,实践中很难做到;而且被告被拘传到庭后,通常会消极应对庭审,使得拘传的效果并不理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被告拒不到庭,是对其享有的提出反驳、抗辩、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并非属于拒不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以缺席判决,而不必拘传被告到庭。因此,建议去除或限缩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的解释,适用证据规则和缺席判决来解决被告拒不到庭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拘传措施在审判阶段适用的比较少,且存在不好用的问题,但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对一些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和公正裁判,明确拘传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对其适用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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