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交警对于已经扣押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车主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5日(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至10日(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至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1、交警对于已经扣押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车主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扣押期间的停车费应当由公安机关缴纳。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完毕5天内归还。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完毕5天内归还,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8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