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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受害人伤情轻度以上,有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假如...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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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轻微下营养费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来进行结算的,或者可以按照当地生活水平费用标准的40%~60%的比例来进行计算,但是不能够超过医疗费用的20%。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营养费的范围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制度并没有统一规定过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赔偿标准通常都是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确定的,事实上,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肇事者也不是必须赔偿营养费,其他各项赔偿都要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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