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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的财产价格,而无需拍卖或出售。...
可以。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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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2月31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年11月8日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公司)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法(经)复[1987]42号批复已对这个问题作过答复。你院请示的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公司与尼泊尔籍商人索朗羊毛换购呢子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服务公司资不抵债,如根据规定和事实其申报单位确应对该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则应按本院法(经)复[1987]42号批复办理。国务院已于1990年12月12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现在处理本案中的有关问题,应适用这个通知的规定。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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