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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缴费标准

2021-10-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缴费标准为:保证金年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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