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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遗嘱人更改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无效的。 遗嘱的有效要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
无效。《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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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全部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遗嘱合法有效,符合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遗嘱人在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部分被认定无效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 遗嘱全部被认定无效后,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所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分配。 遗嘱继承人想要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1、强迫更改遗嘱无效。 2、法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是他人、集体以及国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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