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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

2021-10-25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要报告资料:(一)转让人提供1、原土地证明书或土地证明书的原件.复印件2、原土地转让合同的复印件3、提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书的复印件4、提供土地评价报告书5、计划审定的航空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二)受让人提供1、项目认可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提交财政局权利税证明复印件。(3)转让双方提供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4份)。(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两份)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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