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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XX依据《指导意见》,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实施审批管理,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仍需实施审批。审批程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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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签订意向书=>(特殊项目需申报前置审批)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申报、审批(即立项、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签订合资(或合作)公司合同及章程=>公司合同、章程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应由中方投资者逐级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合资(或合作)公司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正、副董事长和董事委派书; 5.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资(或合作)公司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二、设立外资企业(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就在当地设立外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前报告=>所在地政府答复=>外国投资者填写外资企业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及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注:特殊项目需在申请设立前,先申报前置审批。外国投资者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9.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定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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