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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1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的同类职工。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二)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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