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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古树名木,是...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侵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侵害,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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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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