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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条【人身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
行政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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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就行政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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