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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三)有权向有关部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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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三)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五)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六)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及工具,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七)提供虚假情况的;(八)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评价、评估、论证、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实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按季度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发现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记录在案:(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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