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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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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相信大家在看完上文后已经清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了吧。对于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要的差异就是在举证方面,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后者的情况下则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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