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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 1、数额较大的(进行非法活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进行非法活动,200万元以上的;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具有挪用资金行为的犯罪分子所作出的量刑处罚规定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并满足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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