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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
离婚后男方不允许探视孩子,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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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允许探视孩子,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男方拒不执行,剥夺女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院不能强制孩子见女方,但可以对男方实施强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如果法院执行人员渎职不作为,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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