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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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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准确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二)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安机关要求重新确定等级的,应当重新定级;(四)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并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五)定期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和整改;(六)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申请成立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并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的测评能力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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