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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权的类型

2021-10-29
具体的行政裁定类型如下:一、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第二,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已立案受理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三、裁定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停止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当作出驳回停止执行的裁定。第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先予执行。第五,裁定是否允许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允许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不得撤诉。第六,裁定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者终止条件的,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裁定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出现错误,即错写、误算,或者原件与原个别地方不符,人民法院决定纠正错误的,应当作出判决纠正错误。八、裁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中的特殊情况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上述所列事项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作出裁定。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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