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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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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时候携带了凶器,入户盗窃的认定则是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
盗窃是大类,扒窃只是其中的小项。 具体指采取掏兜、拎包、开天窗、剪项链、或者别的采取各种手段吸引人注意力后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就包含的广了~连入户盗窃、撬盗等等都包含在内~~ 而就此而言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根本不搭界的说。 不管携带与否··都不是扒窃的必要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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