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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创作作品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传播作品,并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获得物质报酬,因此就要产生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诸如作者与图书出版...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同意、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通过合同,使用者取得的仅是作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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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许可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权属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般来说,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及许可,财产权利可以许可,但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权利的具体内容,如被许可人是否有复制权,被许可人是自用还是用于经营需要,被许可人是否能将软件寻求第三方合作,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软件进行修改等等。 02 明确许可的地域范围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只要完成了软件创作,则软件著作权在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些国家都受到保护。 03 明确许可的类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04 明确保密义务 众所周知,软件的开发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若是在许可时未能保护好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一旦泄露,则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清楚保密内容,即在被许可人与权利人在谈判、合作、使用及许可期届满后接触到的权利人的有关软件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保密。 05 许可使用费支付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会有很多种,有的是一次性付清,有的是分阶段按营运过程中的收入的百分比提取,不论何种方式,著作权人需在合同中明确收取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尤为重要的是,一定需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是,当被许可人拖欠许可使用费达到一定期限或是达到一定金额时,著作权人可解除本许可合同。若是著作权人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的,则需要明确在被许可人未改造第一期付款义务时,著作权人有履行抗辩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中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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